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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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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补充说明: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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