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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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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肋骨骨折的具体情况。目前常用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除工伤以外的人身损害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的规定,十级: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2、工伤则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市级标准第14条的规定,一般骨折情况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骨折伤残鉴定新规定有哪些

骨折造成伤残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要求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二、工伤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两者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申请;而人损鉴定是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而人损鉴定2017年依据的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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