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抢劫罪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侵犯了财产和人身权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自然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目的是毁坏财物,而抢劫罪的目的是强行劫取财物。这两个罪行侵犯的客体分别是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
法律分析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
二、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1、本罪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结语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罪是严重侵害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可能出于打击报复、嫉妒心理等目的对财物进行毁坏。抢劫罪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